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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工程结算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编辑:2021-06-08 17:42:47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强,且又复杂、细致的建筑技术经济工作,它涉及到发包方和承包方的经济利益。在工程竣工结算中,竣工结算环节,即计算方法、程序、期限、效力等方面尤为重要。现结合建筑工程合同的实践经验,就建筑工程中经常出现的竣工验收和工程变更结算中经常发生的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如下探讨。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确认的法律风险防范工程量及时而准确的确认是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基础和前提,因而施工企业应充分重视工程的报量工作,否则常常因为工程报量时间的延误或者方法的不准确而导致后期工程价款结算出现问题,从而直接影响施工企业债权的实现。实践中,发包人往往在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之后,不及时核实确认,或者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参加核实,从而导致核实结果的无效。另一方面,有些承包方也没有积极按规定及时确认工程量,这些问题都将严重损害承包人的利益。

《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JF-2006-0001)》示范文本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承包人应该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在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开始,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这样就明确了发包人对工程量核实的参与权以及对发包人确认工程量时间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工程量确认的及时有效性。   

二、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的法律风险防范    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竣工结算。而结算的顺序是先由承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再由发包人审核。但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有些发包人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为达到拖欠工程款的目的,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对于发包人这种恶意欠款的行为,如何应对,如何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是作为承包人的建筑企业和企业管理层切实关心、期待解决的问题。   

 对此,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0条作了很好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条规定前面的前提有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要有证据证明发包人收到了结算文件;

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审核结算的期限;合同中要有“在约定的期限不提异议认可结算”的条款约定。这就需要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有防范风险的意识和做好防范风险的准备。同时,建设部第107号文《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也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条规定了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结算文件,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369号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JF-2006-0001)》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条竣工结算的相关条款按照工程价款的额度约定了相应的审核期限。发包人如果在约定期间内没有对结算报告和资料提出意见,即视同认可。所以在合同中承包人须明确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的此项规定,以降低履约结算风险。以上司法解释和法规对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都作出了保护性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需要承包人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具体如下:  

 1.加强合同管理。在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合同,将合同双方所涉及的重要经济利益在合同中加以约定,使之成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就显得尤为重要。作为建筑企业的法律顾问,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制定合同文本时,对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款支付等重要条款,尽可能制定完备,用语明确具体,文字严密准确,尤其是竣工结算审结的期限和后果。 

2.及时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当承包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后,应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与竣工验收报告,****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3.及时做好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送审和签收工作:    

1)承包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文件;   

2)送审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文件须完整、齐全,并应严格按照有关约定提交;  

3)送审结算报告时制作载明日期和总造价金额的《工程结算报告签收单》,由接收结算报告的发包人的签收,而且是发包人中有签收资格的人签收,如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师、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签收,加盖发包人的单位公章。在发包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应采用公证邮寄送达或律师见证的方式送达。   

 4.当发包人审核结算文件逾期未答复的,承包人应及时发函要求以送审价作为结算造价。一旦发包人超过约定审价期限,又提出要求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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